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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 毛泽东法治思想的时代局限及其原因分析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高校写作在线   更新时间: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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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法治思想的时代局限及其原因分析

【摘 要】:
本文从论述毛泽东法治思想及其时代特征入手,揭示了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及其主、客观原因,力图对毛泽东的法治思想的特征及其局限作出客观的评价,以期对我国当前实施的依法治国战略能有所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 毛泽东 法治思想 时代局限 原因分析

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曾经注意到了法治的重要性, 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他却选择了人治,结果使国家和民族蒙受了巨大的灾难。探究这一变化的原因,总结这一历史的教训,对于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及其时代特征
毛泽东同志的“法治”思想散见于他的各种讲话以及他的行为中,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提出立法是政治活动,又是科学活动。毛泽东同志说:“搞宪法就是搞科学。”[1]其二,提出立法要遵循民主原则。1954年毛泽东同志谈到我国宪法原则时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其三,重视劳动人民在立法中的作用。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劳动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在立法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重要特色。其四,提出立法要实事求是的原则。1953年他明确指出:“应该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2]其五,主张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这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决定性环节,毛泽东对此作了深刻地阐述。毛泽东的这些观点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具有指导意义,对毛泽东法治思想进行总结可以看到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强调人民民主专政。
毛泽东明确提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3]毛泽东的这一论断确立了我国的法治思想的基调。(1)充分利用法律的惩戒功能对敌人实行专政。毛泽东认为,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可以运用这些手段。“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对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坏分子,法律必须严格制裁[3]。(2)充分利用法律的保障功能,维护人民的利益。毛泽东强调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人民的利益,赋予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等自由。”毛泽东的这些思想最集中地体现在建国初期以民主改革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进程中。
2、倡导廉洁,反对腐败
毛泽东历来注重党风建设,这一思想也体现在建国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之中。毛泽东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一样重要,一样要大张旗鼓地进行。特别是对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要加以惩办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以极刑。这表明,毛泽东极力主张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并且把这种民主进程紧紧地与党风党纪的建设联系在一起。
3、在实践中注重立法建设
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十分重视建立社会主义的法规,以适应新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并亲自着手这方面的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1)毛泽东在制定宪法中的创造。毛泽东指出:“世界上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4]因此,毛泽东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最广泛地组织全国各界参与,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2)毛泽东的刑法思想突破了旧的传统。毛泽东主张,要将打击的矛头集中指向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属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分子,在充分肯定法律的惩戒功能的同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出建立死缓制度,废止肉刑,建立劳动教养制度。

二、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是应革命运动的适时需要而生的,是历史的产物,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革命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但这仍避免不了其“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具体地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非制度化。
法治,按通常说法,是指一个国家必须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保证其得到执行和遵守[5]。有学者认为,毛泽东强调了国家对法治的完善和强化权力的必要,而忽略了把人民民主内涵中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加以阐明。这样,在实践中当注重调动人民群众的热情的时候,却没有注意到人的自身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在50年代中后期,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注重把民主当作调动群众积极性的手段,而没有从根本上把民主制度化。这样,当“文化大革命”中出现严重的践踏人的基本权利的现象时,法律条文就显得苍白无力而完全失去了作用。
2、政策与法律界线不清。
政策和法律都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二者关系密切,却又不可混为一谈。建国之初,当法律还来不及制定的情况下,政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可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深入,客观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策与法律不分的现象却仍然惯性存在,这就不正常了。在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体系中,尽管涉及了行政法,而且毛泽东在建国后也亲自参加了行政法的立法实践,但是,“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律,只有个别的、分散的特殊规定”[6]。应该说,这些个别的分散的特殊规定,并非法律,而是属于政策的范畴。以政府的行政行为取代法的社会调节功能终将为国家生活中留下难以弥合的空缺。
3、更加重视“人治”的作用
基于当时小农经济及其与之相伴随的文化观念的影响,毛泽东更加强调“人治”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对当时的工农商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但小农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稚嫩,就使得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观念异乎寻常的发达,家庭的人伦关系被放大到国家的层面上,并使“人治”传统有了生存的基础。特别是从50年代末开始,他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越明显。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国的法律在全党全员乃至全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到了“文化大革”时期,更是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
4、过分夸大“群众运动”的作用
在中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以发挥群众主动性为主旨的政治运动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利用群众运动,最终迎来了新中国的胜利。这一历史经验给了毛泽东以莫大的启示。新中国成立后,利用“群众运动”又取得了许多骄人的成果,例如,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抗美援朝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等等。发动群众运动成了毛泽东治理国家的法宝。毛泽东晚年之所以决心发动“文化大革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他看来包括法律在内的过去的所有手段都不能解决“党变修、国变色”的危机,而只有通过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才能解决问题,结果导致了一场灾难。

三、原因分析
毛泽东法治思想是特殊历史时代的产物,表现出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并不完全是偶然的。究其原因,可以从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两方面来加以分析。
1、客观原因  
(1)浸润着人治思想的传统中国文化尤其是儒家学说对毛泽东的影响。 
毛泽东少年时读过多年的孔夫子。1957年后,毛泽东不但多次赞扬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的古代封建帝王,而且对孔夫子也赞颂有加。1958年5月在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说:“我们有两个生身父母,一是国民党的社会,二是十月革命。”[7] 1964年,毛泽东在批评孔子不重视体力劳动后,又说:“孔夫子出身于贫农,放过羊,也没进过中学、大学,他自小由群众中来,了解一些群众的疾苦。”[7]他还直言不讳地说:“我就是秦始皇加马克思。”[8]施拉姆据此断言:“不论是否接受这个看法,从总体上说,在60年代,中国传统思想对毛思想的全面影响日益突出乃是无庸质疑的。”[7]
  (2)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对法治的需求减少。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和人民公社化完成以后,形成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得到强化。建立在单一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以部门管理为主,经济调节依赖于从上到下的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所有企业都成为党政机关唯命是从的附属物,这种体制本身对稳定性极强的法治的需求十分有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建立起集权的政治体制。1957年9月,中央在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党组的报告中提出:“今后在不违背中央政策法令的条件下,地方文教政法部门受命于省、市、自治区党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子。” [9]此后,党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党组织代替了司法机关的职能,党的机关包办代替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这种从上到下都强化集权、权力集中于党委、最终集中于书记个人的决策运行机制,本质上也是排斥法治的。
(3)大规模群众运动的开展,膨胀了人们轻视法治的心理。 
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主要是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取得的。1956年后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毛泽东不适当地照样搬用了这个经验,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加上群众运动将是万能的武器”。[10]因此,从反右派、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反右倾,到“四清”,再到“文革”,群众运动此伏彼起。用政策指示去领导群众运动的结果,必然导致群众更加相信政策和指示的权威高于法律从而只重视政策、指示而轻视法律。正如董必武所说:“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会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运动有一个特点,就是突破旧的法律。在运动中就是有了法律,实际在下面也不是死守着法律条文办事,否则就变成群众的尾巴。”[11]
2、主观原因  
(1)毛泽东对法律的功能,认识不全面、不准确
毛泽东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出了问题。他一般是把法律视为实现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如何运用全视客观实际情况及主观认定,而没有把法律看作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毛泽东曾经正确的总结过法律所具有的四大功能:制裁反动阶级、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从毛泽东对法律的这一认识来看,他是比较看重法律的政治功能的,即法律是制裁反动阶级,维护社会治安,这是法律的首要功能。至于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从法律的能够起到“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的政治功能角度来谈的。因此在毛泽东看来对敌我矛盾的处理,法律是手段之一,但已不是主要手段,而更多地是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进行,这已超出了法律领域而表现为革命的、政治的手段。大多数情况下,毛泽东是从法律的政治功能出发来理解法律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时甚至相反,认为法在经济领域是无所适从的。这也就不难理解我国进入社会主义以后法律不仅没有得以继续加强,反而萎靡不整的原因了。
(2)毛泽东过于相信和看重道德教化的作用。
毛泽东认为,只要国家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和政府用共产主义精神去宣传培育群众,提高群众的觉悟,中国就可以通过人民公社这架金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鉴于此,毛泽东指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都自觉了,就可以到共产主义了。”[12]显然,毛泽东把治国理政看成是主要进行道德教化,所以,他强调要搞思想领先、政治挂帅,不断开展“斗私批修”、“兴无灭资”的思想政治运动。在毛泽东看来,人民群众思想和精神的革命化是中国进一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先决条件,而法律则只是用来惩罚那些背叛了人民利益的反革命分子、腐化堕落的干部和“走资派”的工具.这种认同使毛泽东走入了与传统儒家同样的误区:不重视法律操作、制度规范与有效的监督系统的建设。
(3)毛泽东对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推崇。
50年后期,曾经靠着实事求是引导革命不断走向胜利、一贯反对本本主义的毛泽东,这时却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个别词句和他本人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思考、判断出发去评判他与他同事们之间的歧见。这使他错误地认为,凡是与他持不同政见的人,不是右倾保守,就是试图要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想使“国变色、党变修”。为此,他不惜破坏他以往一贯主张和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始搞起个人专断,开始欣赏、支持对他的个人崇拜。毛泽东要通过个人专断来捍卫中国的社会主义航向,要按照他个人的意志来改造中国的面貌,自然就要选择人治的治国方略。这是逻辑的必然,也是造成民族创伤和他个人悲剧的根源。  
四、对我国当前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借鉴意义
毛泽东时代法治存废的前车之鉴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必须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其自身,法律不仅具有政治统治的功能,也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管理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在这方面,是邓小平把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以民主法治作为核心,并且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目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相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人民经济、文化生活的变迁,我们面临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任务很重。要紧紧扭住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形成体系统一、结构逻辑严谨、法律部门齐全、体例安排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适应世贸组织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体现人民意志。
其次,要确实的把民主与法治建设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使它们成为人们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实实在在的内容,这才是民主与法治不朽的基础。今天,法律已经对人民拥有的民主权利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不要法制的民主、大民主的时代已经过去,民主已经制度化、法治化,民主法治有机的结合起来。但是,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充分行使,或者受到侵犯而不能及时的得到行政、司法机关的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有些地区、部门甚至是经常的、持续的。这些状况的不断出现,必将动摇人们对民主法制建设的信任。有法不依、违法不能受到惩罚,立法再多又有何用。
再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推进依法治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还不深刻,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遵守法纪、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迫切而紧要的重大任务。
最后,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法固然不行,无德更为糟糕。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目前,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目前,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还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不仅是党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是全党上下应该具有的最重要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必须坚定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最高领导人必须时刻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必须真正享有极大的权威。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会免遭大的挫折而经受住考验。

[参考文献]:

[1]毛泽东著:《毛泽东选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
[2]毛泽东著:《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页
[3]毛泽东著:《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
[4]张庆福著:《宪政论丛(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5]邓小平著:《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胡乔木:《中国为什么犯20年“左”的错误》,载于《中共党史研究》,1992年,5期
[7]斯图尔特·施拉姆著:《毛泽东的思想》,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
[8]李锐著:《反“左”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
[9]张晋藩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
[10]任舒泽:《毛泽东法制思想及实践探析》,载于《理论与改革》,2003年,第2期,124-126
[11]董必武著:《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
[12]耘耕:《毛泽东的“人治”观新义》,载于《法学》,1993年,12期,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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