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收款证券化实施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要
应收账款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它不但能丰富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丰富和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而且能够推进各类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各参与者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统称为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本文在阐述应收账款证券化概念、内涵及优势,对我国企业发展应收款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发展应收款证券化的难点与障碍,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企业 应收账款证券化 障碍 对策
目录
摘要 I
引言 4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念及优势 4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念及内涵 4
(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优势 5
二、我国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7
(一) 经济的市场化和金融化有了一定基础 7
(二)人们有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工具和更加宽广的投资渠道 7
(三)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7
(四)适宜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初见雏形 8
三、我国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难点与障碍 8
(一)信用政策障碍 8
(二)税收障碍 10
(三)对机构投资者严格监管带来的障碍 10
(四)法律障碍 11
(五)人才缺乏障碍 11
四、我国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2
(一)应收账款应与企业其他研究课题有机结合 12
(二)结合我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体系研究应收账款 13
(三)产权明晰可以减少国有企业的不良应收账款 13
(四)国有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的化解方式 14
参考文献 15
我国企业应收款证券化实施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引言
应收账款证券化在国外发展得已十分成熟,而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仅仅有了几个个案,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证券化案例。在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一般交易结构中,发起人将预期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真实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其组成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经过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用于向投资者偿付本息,从而实现发起人筹集到资金、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的目的。[1]在这一过程中各参与者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统称为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因而对如何在我国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风险进行研究是一个富有意义的课题。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念及优势
对一个论题的讨论必须首先对其概念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首先要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securitization)概念作一个明确的界定。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念及内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割与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对工商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被称为应收账款证券化。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主要是指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和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发行人购买应收账款后组成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无法满足偿付资产支撑证券本息的要求,发行人将面临无法支付的风险。而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受到应收账款本身的质量、信用增级的方式、交易参与者的欺诈行为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一般交易结构中,发起人将预期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真实出售给SPV,由其组成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经过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用于向投资者偿付本息,从而实现发起人筹集到资金、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各参与者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统称为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优势
一般来讲,应收账款证券化管理较常规管理方式有许多优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廉的融资成本。多数融资方式除了要求融资者有较好的信用外还要求有良好的资产。应收账款特别是长期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必然影响企业资产的质量,从而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而获得现金流,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这种方式省去了管理环节,同时转移了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费用较低,还可得到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2、减少管制成本。实现证券化的资产通常都要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从而减少了资产破产的范围,降低破产成木;另一方面,将应收账款移出资产负债表通常会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减少公司的管制成木;最后,在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过程中使用资产信用增级技术可以使证券质量得以提高,使融资变得较为容易。总之,选择证券化管理会直接和间接减少因应收账款产生的管制成木。
3、减少交易。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山专门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精通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的拥有者只要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这样的机构就可以免去对应收账款的跟踪、追缴和承担坏账损失,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木。
4、优化财务结构。应收账款融资的财务风险较一般负债低。应收账款证券化是通过应收账款的销售而实现融资,没有增加企业的负债额,因而其资产负债率要小于负债融资的资产负债率。因此,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可以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二、我国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 经济的市场化和金融化有了一定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的深化,资本市场逐渐成熟规范,从监管角度来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对国内的金融、保险市场进行监管,这几个机构近年引进大量国内外优秀人才,同时不断的总结经验,因此在监管国内金融、保险市场的能力和效率上都有了长足进步,从整个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资本市场的概念己深入人心,资本的流动性得到极大的提高,经济的市场化和金融化有了一定基础。
(二)人们有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工具和更加宽广的投资渠道
纵观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机构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的主力军,而他们主要是由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等组成。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这些机构投资者在不远的将来都将成为是市场需求的最终力量。同时,就个人投资者来说,随着投资的概念逐渐深入民心,庞大的居民储蓄也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巨大需求力量,除了传统的股票、债券外,人们又有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工具和更加宽广的投资渠道。
(三)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开放,这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积极的制度安排。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市场的需求及国外资本市场的开放性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我国现阶段已有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功案例,还有许多正在进行中的项目,这些先行者为我国大规模展开应收账款证券化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也为制度设计提供了许多思路。
(四)适宜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初见雏形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健全,我国经济、金融、投资的法律环境正不断得到改善。与资产证券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或即将出台:《担保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为证券化融资的实施构筑的必要的法律,构筑了必要的法律框架。
三、我国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难点与障碍
虽然应收账款证券化已经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推行证券化在我国也是势在必行,但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的金融工具,其复杂的结构设计要求得到诸如会计制度,税收政策,信用评级体系,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而我国目前在许多方面的存在不足,这些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难点所在。
(一)信用政策障碍
1、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中的核心技术,是资产证券化能够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它主要分为两部分: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所谓内部信用增级又称之为买方信用支持,卖方通过直接追索、资产储备、保留从属权等方式可以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该等级通常能超越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级别。而外部信用增级则是通过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第三方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金融担保,从而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通常投资者能否接受资产支撑证券与第三方提供支持的信用增级密切相关,第三方良好的信誉和实力是资产支撑证券能顺利发行的关键。目前,我国尚缺乏统一,有效的外部信用增级机制,相关的机构规模也相对较小,缺乏公信力,市场也还处于培育阶段,建立我国外部信用增级机制是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在证券化融资过程中,投资者往往是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结论来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因而,信用评级是证券能够获得投资者认同从而得以顺利融资的关键,它与筹资的成本反向相关,信用评级获得的等级越高,筹资成本就越低。因此,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起着不容小窥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尚未有被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评级机构,而且,我国许多评级机构由金融机构筹建的,就这一点而言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在形式上就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这样势必造成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的怀疑,从而又反过来影响评级机构的权威性。
(二)税收障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载体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资产证券化结构必须避免或减少发生如下方面的税收: (1) SPV公司的所得税;(2)发起人向SPV的转移资产时的营业税和印花税;(3)针对SPV流入或流出的现金流的预提税;这些税收对于靠低成本取胜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来说大大降低了这种融资方式的优越性,而且对于收益本来就低的证券化业务来说,是相当沉重的税收负担。所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对我国开展证券化将起到推动作用。
(三)对机构投资者严格监管带来的障碍
由于我国目前国情限制,我国的监管部门对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保险资金、养老保险金、商业银行的储蓄金等的投资渠道有严格的限制。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主要只有四方面;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拆借市场、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入市:同时我国法律对于金融、证券投资基金和养老金的投资方向也有明确限定。因此,从目前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投资者还有一段距离。与之相应的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融资工具,结构设计的复杂性使得利用该项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专业分析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机构投资者自身具有专业的人员,其利用这种新的融资方式更易取得较好的收益。这一点从发达国家证券化经验中也能轻易的看出来,美国的证券化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就是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等。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缺位使资产支撑证券化缺乏最主要的投资主体,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之一。
(四)法律障碍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一切经济活动都应秉承着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其结构流程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时证券化中所涉及的众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不断地为证券化的实施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搭建了需要的框架,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健全甚至有些与证券化相矛盾的问题,法律上的障碍是证券化难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像美国那样真正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规范,甚至现行有关法规的某些规定还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不一致或相抵触。最为明显的障碍就是“真实销售”中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五)人才缺乏障碍
资产证券化整个结构流程就向一台精密仪器,每一个螺丝钉出问题都会影响到仪器的运转,同样的如果没有一个技术全面的操作者,仪器也是难以发挥效用的。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涉及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等方面,因此操作者不仅需要上述各方面的知识,同时他还必须懂得证券化这台精密仪器的特殊个性,掌握相关的资产证券化知识。由于证券化融资是新生事物,在我国仅有为数不多的实例,我国国内的人才尚缺乏证券化融资的经验,而从国外引进的人才对国内的特有的证券化环境又不够了解,所以目前我国缺乏这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这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产生阻碍。
四、我国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今后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平,我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以供今后研究者借鉴和参考。
(一)应收账款应与企业其他研究课题有机结合
目前,我们国家研究应收账款的机构和专家已经不少,各地举办的关于应收账款管理的培训班也不断在增多,但应收账款管理的市场仍然没有形成。也就是说,真正关心应收账款管理的企业所占的比重不大,而目大部分企业只是注重应收账款的指标考核和催收,根本没有在企业内部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系统性研究。这一点大大影响了我国关于应收账款管理培训市场的发展和研究的积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研究专家和机构关于应收账款的研究方式和方法比较单一。大部分人只就应收账款的某一个方而进行研究和探讨,或者仅仅就应收账款研究应收账款,没有把应收账款的研究与企业管理的其他方而进行有机结合。我认为研究应收账款应与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和金融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系统控制等研究课题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把应收账款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和控制之中,也有利于应收账款管理市场的形成和培育。
(二)结合我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体系研究应收账款
现在大多数的研究者在研究应收账款之前都没有研究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体系。本文由于时间关系也没有对这方而进行系统研究,但社会信用基础是否扎实、体系是否健全是影响我国能否借鉴和使用西方国家先进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的关键。只有根据我国现有的信用基础和信用体系来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应收账款管理模式才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功。西方国家流行的应收账款证券化和“保理业务”是我们今后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的重点。
(三)产权明晰可以减少国有企业的不良应收账款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很多,而且关系十分复杂。国有企业形成小良债权问题的原因也很多,但最关键原因是产权不明晰。产权小明晰造成工作人员责任心小强,使三角债不能及时解决,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而且胆大妄为。
国有企业的转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出路之一。企业转制之后,产权逐渐明晰化,新的企业对于资产的管理会更加严格,因此,新的三角债小会轻易产生,人为因素的小良债权会逐渐消失。
企业转制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或宣传不够给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大影响。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该积极协调和参与企业改制,同时要与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只有这样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
(四)国有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的化解方式
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从中选用适宜的方案。
1、通过“债转股”将企业的不良应收账款置换为股权。也就是说,将客户企业无力偿还的不良应收账款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换成对客户企业的投资。这一思路对客户企业来说,可以解除客户企业的债务和利息负担,赢得新的筹资能力和机会。这一方式一般只能在客户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条件下实施。
2、通过企业兼并来解决企业间的不良债权或应收账款问题。对于兼并企业来讲,可以把小良的应收账款换为新的资产,而且通过规模效益递增带来的高收益和减少中间的交易成木可以使兼并企业的利润显著增加。
对于被兼并的企业的来讲,可以使濒临破产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稳定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总之,在当代社会中,企业的兼并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本质要求,因而也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将企业中质量尚可,具有一定转让价值井能够被其他企业所认可的应收账款与别的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将应收账款换为优质资产。这里指的其他企业一般都与客户企业有着一定的关联关系或产业链衔接关系,其他企业通过换取的应收账款牵制客户企业以获得新的资源和效益。
4、设立应收账款清欠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帮助货款被拖欠企业进行催讨,解决被拖欠企业的经营困难,增加其现金流量。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清欠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法讨债。例如深圳猎鹰商务调查机构(即所谓的讨债公司),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帮助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服务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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