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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厅收取“开瓶费”问题的法律思考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高校写作在线    更新时间: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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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厅收取“开瓶费”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 要
近期餐厅收取开瓶费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关于餐厅收取开瓶费的性质及法律依据等也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界定。为此,本文就餐厅收取“开瓶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对近些年典型“开瓶费”案件的判决进行了分析,接着分析了“开瓶费”法律性质及其告示形式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收取开瓶费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收取适当的开瓶费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后提出了进一步规制“开瓶费”措施,包括国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以及餐饮企业进一步完善“开瓶费”收取。

关键词: 行业规定 开瓶费 合法性

目录
摘 要 I
引 言 1
一、对近些年典型“开瓶费”案件评析 1
二 “开瓶费”法律性质及其告示形式分析 2
(一)开瓶费的性质 2
(二)开瓶费告示形式 3
三、对收取开瓶费的合法性分析 5
(一)关于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的观点 5
(二)收取合理的开瓶费具有合法性 6
(三)我国法律也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 8
(四)符合国际惯例 8
(五)收取开瓶费具有合理性 9
(三)关于餐饮行业规定 10
四、进一步规制“开瓶费”措施 11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 11
(二)餐饮企业进一步完善“开瓶费”收取 12
参考文献 14

对餐厅收取“开瓶费”问题的法律思考
引 言
餐厅收取开瓶费是不是合理的?近些年,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些餐厅消费者在餐厅就餐,被收取了开瓶费之后,甚至走上法庭以讨个说法。关于饭店是否可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服务费的问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中都没有禁止性规定,这也导致实践中,对收取开瓶费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理解。对商家来说,既然没有规定让消费者带酒水,所以商家也可以不让消费者带酒水,而消费者则可能认为,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所以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如何理解酒店(或者餐厅)的收取开瓶费问题,也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文就餐厅收取“开瓶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对近些年典型“开瓶费”案件评析
为了更好的分析酒店收取“开瓶费”问题,我们首先分析一下因收取“开瓶费”案件的诉讼情况。由于餐厅酒水的价格比市价高出许多, 让很多消费者难以接受, 致使消费者去餐厅聚餐时试图自带酒水, 但又遭到餐厅收取高额的开瓶费。许多消费者为此愤怒和不满, 认为自己的消费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与侵害, 于是, 一些餐厅先后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为此,一些案件在全国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消费者若自带酒水进店消费餐饮企业能否收取“开瓶费”以及如何收取的规定。从目前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对酒店业收取开瓶费问题,并没有武断地认为收取开瓶费行为违法,大多数判决都是认为收取法院判决,被告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营销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菜肴与酒水如何收费。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开瓶费,但是在判决理由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消费者在进店消费时,餐饮经营者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饮用,且告之消费者要收取开瓶费,消费者表示同意,那么餐饮经营者就可以收取,而如果餐饮经营者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饮用,但没有告之消费者要收取开瓶费,那么其就不能在事后收取。
二 “开瓶费”法律性质及其告示形式分析
在探讨了餐饮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之后,我们在对“开瓶费”的法律性质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
(一)开瓶费的性质
“开瓶费”是一种通俗的说法, 其实叫“服务费”更恰当, 是指餐饮业因消费者自带酒水享用饭店的服务和环境而向消费者额外收取的费用 。从餐厅提供的服务来看, 餐厅向其顾客提供的商品无非有两类: 一类是其所烹调的特色化饮食; 一类是其所营造的特色化饮食环境,包括柔和的灯光、悦耳的音乐、舒服的沙发、周到的服务等。而这环境也是消费者所需要的。人们去餐厅聚餐追求的是一种消费氛围 (环境) , 也正是由于餐厅所提供的消费环境才使得餐厅的物品通常要比自己加工或购买的物品贵。因此, 可以认为餐厅的消费环境具有一定附加值, 而且这种附加值可以粗略地表示为在餐厅消费的物品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值。但是对餐饮业提供的音乐、空调、电梯等等服务, 餐饮业怎么进行排他性的确认、计量和监督消费者在单位时间里所消费的特色化服务?这是一个难题,在实际操作中很不容易进行计算,于是就将这些特色性的服务费用的收取称之为“开瓶费” 。由此可见,开瓶费实际上就是酒店提供的特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餐饮企业是经营者,消费者喝酒与不喝酒所提供的服务是不一致的,如果消费者不消费店里的酒水而是自带,那么,饭店为消费者提供酒具、提供饮酒服务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需要以收取“开瓶费”的形式加以弥补。在当今社会,产品和服务都是有价值的,换取对方的产品和享受对方的服务,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数额的价款。
开瓶费收取的高低,与提供的服务应当相称。在正常情况下, 差值越大意味着餐厅消费环境的附加值越大, 例如在五星级餐厅消费时, 餐厅提供的消费环境就具有较高的附加值。但是收取开瓶费不能太过极端,否则严重脱离服务的价值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开瓶费告示形式
餐饮业收取开瓶费,必须要以一定形式告示给消费者。在告示形式上,“开瓶费”一般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告之消费者, 如“谢绝自带酒水, 自带酒水, 加收开瓶费”。这种形式的通知、声明在法律上属于格式合同问题。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条款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明显违反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这样的条款即使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画押,也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是该法律并不反对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消费进行公平、合理的规定。
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 。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三、对收取开瓶费的合法性分析
关于餐饮业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也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收取适当的开瓶费是合理的,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一)关于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的观点
在酒楼饭店与消费者之间围绕“禁带酒水”和“开瓶费”这场利益搏弈之中,对收取开瓶费的是否合法的主要有两种观点:
(1)收取开瓶费违法。该观点站在消费者一边,竭力为消费者权益鼓与呼,禁带酒水是否限制选择权多数消费者认为,酒店餐馆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是一种买卖不公平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认为收取开瓶费违法。
(2)收取开瓶费合法。维护行业自身利益出发,认为禁带酒水合乎惯例,不违法。 认为收取开瓶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企业的自主行为。笔者也持这个观点。
(二)收取合理的开瓶费具有合法性
笔者认为,收取适当的开瓶费是合法的酒店经营者只要公开、明示地收取与饭店档次、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并非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原因在于:
1、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收取开瓶费并不违法,原因在于:(1)如果饭店在消费者消费前, 通过明显通知、告示将拒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饮用收取开瓶费这一信息传递给消费者, 在形式上就是符合格式合同条款要求的, 同时也就意味着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2)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一家收“开瓶费”的饭店消费, 也可以选择饮用自带酒, 此种情况就意味着消费者选择了在享用饭店环境、使用饭店餐具和接受饭店服务的条件下饮用自带酒, 这一部分服务对饭店来说是增加了成本, 相应地享有自主经营权的饭店可以决定是否增收额外费用, 包括成本和利润。这不属于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 享受“上帝”资格的消费者也是以支付金钱作为代价的。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实现了自身的选择权, 经营者的经营权也得到了保障。(3)如果饭店收取的“开瓶费”( 服务成本和利润) 在该地区是合理的话, 就满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相反如果不收取开瓶费, 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违法,那么饭店“谢绝自带饭菜”也有违法的嫌疑。对那种自带几捆啤酒,点上两个小菜,在饭店包间消费几个小时的消费者,饭店如何应对?把饭店成了免费的休闲场所吗?这对酒店实际不公平的。其次,如果不允许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其经营成本、经营利润必然转移到饭菜上,这样对只消费饭菜不消费酒水的消费者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2、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作为公民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因此,我国依据上述法律,顾客与饭店的交易活动要以平等地被双方都接受的互利协议为基础,具体地说,顾客不能不经饭店同意强行入住或自带酒水、食品在饭店消费,饭店也不能强迫顾客人住饭店和在饭店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上述法律,顾客有选择饭店的权利,饭店也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定经营或提供什么种类的产品与制定什么样的价格,包括有权利决定准许或不准许顾客自带酒水与食品进入餐厅享用。
(三)符合国际惯例
从国外酒店经营情况来看,收取一定的开瓶费诗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际惯例。
(四)收取开瓶费具有合理性
餐饮企业在装修、设备、餐具和服务上面都投入了大量资金,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又产生了电费、水费、设施费等相关费用,他们靠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明天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饭店就餐也会出现,这将彻底危及餐饮业生存;从食品安全卫生角度来讲,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果是假冒伪劣的,引发食物中毒等事件,很难分清其中责任。消费者在酒店消费酒水,普遍的情况是耗费的时间比消费酒水的消费者时间要长,酒店也因此要付出更多的服务成本,这部分成本需要给予消费补偿。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自带酒水去餐厅就餐,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适当收取费用是合理的。 因此,消费者在享受美食和良好的环境及优质的服务时,应充分考虑饭店的利益,支付适当的开瓶费也具有合理性。
但也必须注意到,收取开瓶费应当合理,符合公平原则,而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收取与酒店服务不相称的费用,这样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从目前提起的诉讼来看,大部分都是因为酒店收取了不合常理的开瓶费,比如一瓶酒收取一百元的开瓶费,这远远背离了价值规律,自然引起消费者的不满。要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等级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但如果餐饮企业借收服务费的名义变相收取“ 开瓶费”, 那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情理的, 违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同时也会制约和限制行业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如果经营者消除暴利思想,酒水适当加价,消费者也是可以接受的。
虽然作者认为收取开瓶费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认为收取开瓶费是经营者的一种权力,但是我们说经营者一定要收取开瓶费,既然是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经营者也可以选择不收取开瓶费,但是这并不影响收取开瓶费性味具有合法性。
(三)关于餐饮行业规定
从餐饮行业来看,为了维护行业形象,餐饮行也制定了一些的行业规定。2002年4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写进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与之遥相呼应的是,中国烹饪协会曾发表公开声明:完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他们认为,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自带酒水也享受了这些服务。而消费者协会也发表了一些申明,认为收取开瓶费存在违法行为。
但是作者认为行业规定对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能成为认定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的依据,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只能制约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不能约束其他人。因此,判断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不能有些会的规定或者申明来进行判断。
四、进一步规制“开瓶费”措施
当前因开瓶费而引发的纠纷相当普遍,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经济和谐快速发展,为此,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来规制“开瓶费”。规制“开瓶费”,需要国家、餐饮业做出共同努力。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
当前,我国法律对餐饮业收取开瓶费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规范酒店经营者行为法律除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定之外,在其他法律也有所规定,总体来说,规定较为零散,没有对“开瓶费”做出明确规定。这不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开瓶费纠纷的解决,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定分止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就“开瓶费”交由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交由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做出法律草案,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开瓶费”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
(二)餐饮企业进一步完善“开瓶费”收取
应该认识到,法律固然是平衡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却不是惟一手段。餐饮业是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而不是垄断行业,市场竞争这只“无形之手”,同样可以调整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自带酒水这个难题。 到底是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还是餐饮企业有禁带酒水的权利,在很多时候已经由市场适时地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其实比法律上的确认更加灵活、更加合理、更能为双方所认可和接受。
1、不收取开瓶费
为了减少因开瓶费而引发的纠纷,维护酒店的合法权益以及良好形象,餐饮业要认真开瓶费问题,最好的解决措施就是不收取开瓶费,但是也不提高其他消费项目的费用,酒店需要的就是人气,以此来进一步吸引消费者。当然,不收取开瓶费可能对经营利润有较大的影响。
2、进一步完善 “开瓶费”格式合同条款
可以说收取开瓶费是当前酒店经营的一个普遍做法,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就餐饮业来说,格式合同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这里就存在一个甄别的问题, 哪些格式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哪些是非法的, 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侵犯。
经营者在拟定“开瓶费”格式合同条款,应当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完善的主要措施是:(1)完善条款形式。“开瓶费”条款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而不能采用口头告知的形式, 这是一条最基本的要求。(2)完善公示方式、时间、地点。根据惯例应以足够清晰醒目的通知形式在消费者进入饭店前就预先告知消费者, 可以在店堂入口处公示, 同时最好在每张餐桌上再一次公示,饭店服务人员也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3)完善条款内容。包括是否拒绝自带酒水, 如果自带要收取“开瓶费”以及收取的标准。制定标准时,要按瓶数收取, 按饭店不同档次进行确定。防止出现于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不相称的滥收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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